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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资!广东拟调整这项费率

2022-10-28 14:20|原作者: 深圳大件事

10月25日

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对

《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

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通知指出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相关规定

调整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完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这是为构建公平合理的失业保险缴费机制

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


具体措施如下

↓↓

一、调整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在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 1%政策期间,广东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 0.7%、个人费率调整为 0.3%


二、完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为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工岗位,继续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实施浮动费率政策。用人单位每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2023年提前至5月)所执行的实际费率为用人单位费率与缴费系数之积。


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 用人单位前五年(自然年度,下同)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为第一档缴费系数;


  • 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 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为第二档缴费系数;


  • 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为第三档缴费系数。



1.当广东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大于等于24个月时。第一档缴费系数按0.4计算,第二档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三档缴费系数按 1 计算。


2.当广东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大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时。第一档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二档缴费系数按0.8计算;第三档缴费系数按 1 计算。


3.当广东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小于等于12个月时。三档缴费系数均按 1 计算,即不实施浮动费率。


4.用人单位在所在地市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第二档计算。


据悉

本通知拟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现正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

有意见可通过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反馈


编辑:谷雨
审校: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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