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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注意!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将被处罚

2022-11-27 15:28|原作者: 三水发布


各位市民请注意!
不按规定登记将被处罚
  根据《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非本市户籍人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居所报送人,应当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
  非本市户籍人口应当向居所报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居所报送人应当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的个人信息以及居所地址、类型和入住、搬离时间。
  《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1、非本市户籍人口未按照规定向居所报送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非本市户籍人口向居所报送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2、居所报送人为未提供个人信息的非本市户籍人口提供居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罚款。
  3、居所为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与承租人同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4、居所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5、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6、居所报送人虚假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虚假报送居住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谁是居所报送人?
  1、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人;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
  2、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人;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居所报送人。
  居所报送人不得为未提供个人信息的非本市户籍人口提供居所。
  
如何报送居住信息?
  居所报送人可以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通”网页版(https://xsmfw.fslgb.gov.cn/fsxsmfwt/)或“佛山新市民服务通”微信小程序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也可以到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地镇(街道)、村(社区)流管服务站办理。
  居所报送人报送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经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实后,录入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视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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