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调了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还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该《决定》对于处罚有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这是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经验体现。 《决定》是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版本的基础上,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修改。 截图来源于交通运输部官网 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2019版本的暂行办法,以上三种行为都会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新修改的版本,除了对网约车平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额度不变之外,对驾驶员未取得运输证、驾驶员证的处罚额度大幅下降。 此外,新修改的暂行办法,还删除了2019年版本中“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对此,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指出:做出这样的修改与起草说明中“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相呼应,也能更好适应网约车行业合规率变化。通过这种罚款数额的下调,更加能体现精准和执法的目的,让社会更有秩序而不是为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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