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海区人社局紧盯劳动者权益保护,扎实开展普法宣传、用工培训、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和示范创建等系列活动,依法查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推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将3个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差5天未成年 非法使用童工“零容忍”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日,丹灶人社分局接到线索,反映辖区内某沐足店存在非法使用童工问题。接报后,丹灶镇人社部门立即派执法人员到该沐足店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该沐足店违法使用了一名未满16周岁的童工杨某(女,入职时离满16周岁仍差5天)。 在掌握违法证据后,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该沐足店处以罚款5000元(处罚标准: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沐足店负责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纳的罚款,并结清了杨某的工资,将其送回监护人处。 【案件分析】 童工,是劳动用工的红线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使用。该沐足店负责人在配合人社部门调查时,反映该店的用工管理松散,他几乎不参与管理。虽然知道法律规定不允许使用童工,但是杨某入职时,他们认为还差5天就满16周岁,存在侥幸心理就招用了杨某,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禁止使用童工》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案例二: 拒不配合提交材料 经责令后仍不改正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8日,大沥人社分局对辖区内某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由于该公司无法现场提交劳动用工材料,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资表、花名册、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劳动用工资料。限期满后,该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经责令限期提交后仍不改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000元。 【案件分析】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下,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会受到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里水人社分局对辖区内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随后,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考勤记录、工资表、花名册、劳动合同等资料。经审查,该公司违法延长44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在认定该公司存在超时加班违法行为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依法改正,并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处以13200元的罚款。 【案件分析】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一般存在淡旺季。在旺季来临的时候,通常通过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方式完成订单任务。但在安排加班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订单任务的完成情况,忽略了对劳动者健康和休息权益的保护,从而违反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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