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调整!佛山社保缴费基数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3〕10号),现作如下通告: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6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1900元不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234元。 五、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由于缴费标准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7月5日 答: 原按季度、按月的缴费档次标准换算成按年的缴费档次标准,对于参保人而言,如维持原缴费档次,缴纳的总费用保持不变,只是将按月支出调整成按年一次性支出。 答: 没有的,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主要缴费方式仍为: 一是税务机关批量扣费。 参保人已办理银行签约扣费手续的,税务机关提供批量扣费服务。参保人需在绑定的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税务机关将定期进行批量扣费。 二是参保人自行缴费和代他人缴费。 税务机关提供“粤税通”“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机、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银行网点等多种“线上+线下”缴费方式,支持本人缴费和代他人缴费。 答 不会的。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相对应,养老待遇体现“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是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之一,并不是缴费年限的上限,缴费年限超过180个月,不需要退费。 另外,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多缴多得。 答: 重复缴费主要出现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如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就业后,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转保的当年,可能存在既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无论是按月缴费或按年缴费均可能出现,主要是因为养老保险没有及时接续造成的。 对于重复缴费的处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 号)已作出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的权益不会受损。上述退还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制度接续时一并处理。 答: 答: 文件印发前已按月缴费并领取待遇人员,不需要补缴差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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