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明晰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业务中,特殊情形审查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解决镇 (街道) 在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相关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规范审批尺度,现针对以下特殊情形业务审查进行明晰,请遵照执行。 01、关于“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类 业务的特殊情形 申请人在2018年2月26日之后因办理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共有产权人之间赠与、有偿转让产权转移变更业务导致名下无农村宅基地的,在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业务时,不受《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南府 〔 2022〕 81 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的条件限制,不作为审查不予批准的情形。 02、关于“原址翻建、改建”类 业务的特殊情形 申请人“户”内有多处宅基地的,2018年2月26日之后已原址翻建、改建一处住房的,但因办理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共有产权人之间赠与、有偿转让产权转移变更而退出该处已原址翻建、改建住房的,不受《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南府〔 2022〕 81 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条件限制,允许其再原址翻建、改建“户”内的一处住房。 03、关于“异址迁建”类 业务的特殊情形 农村村民仅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在申请办理使用农村宅基地异址新建住宅业务时,原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批准面积可放宽至8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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