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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安全生产曝光丨一案多罚,出租物业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2023-10-9 08:58|原作者: 石湾应急办

  2022年5月,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某村工业园区厂房发生火灾,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明,事故火灾是由于电气线路遇水短路,加上工作人员处置不当造成的。同时也暴露了出租该厂房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村经济社均未定期对厂房物业进行安全检查,未做好对厂房物业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发单位某研磨有限公司“一案三罚”(公司被处罚金2万元、主要负责人杨某被处罚金3万元、安全管理人员赵某被处罚金1万元);对物业直接管理方佛山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双罚”(公司被处罚金1万元、主要负责人处罚金2万元),物业承租方、村经济社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在2023年6月,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石湾镇街道辖区内某卫浴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同时作为经营场所的某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也未有安全检查台账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卫浴有限公司处罚0.5万元;对物业管理公司佛山市某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一案双罚”(公司被处罚金1.6万元、安全管理员被处罚金0.4万元)。
  
  法律普法:
  
  2023年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正式施行,明确将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列入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近年来,随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大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了较大提升,但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出租物业、外包项目等并非本单位“亲力亲为”的经营项目,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安全管理也由承租、外包单位负责,由此产生以租代管、一包了之的心态和行为,致使出租物业、外包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真空,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际风险。
  
  石湾镇街道应急管理办提醒各位经营场地出租房和责任人,应主动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出租物业的重大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大隐患的判定情形包括: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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