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6日,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湾镇街道某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经查,A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佛山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处租用所得,B公司未专门开展对A公司等承租单位的安全检查,也未督促A公司等承租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工作。B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揭某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B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揭某作出处人民币肆仟元(¥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法: 2023年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正式施行,明确将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列入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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