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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生产安全曝光丨不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责任,禅城这家公司被罚!

2023-11-20 19:21|原作者: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日前,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张槎街道某仓库检查,发现该仓库储存了大量危险化学品一氯二氟甲烷,经清点核查,其中10kg装的有593箱,22.7kg装的27箱,13.6kg装的174箱,6.8kg装的358箱,合计共11343.7公斤。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相关负责人核实,该仓库是由佛山市禅城区某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租给佛山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并且该仓库不属于可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A公司在知道B公司将危险化学品一氯二氟甲烷储存在仓库中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储存。
  
  A公司存在未落实对承租单位B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杨某作为A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存在未落实本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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