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定点医疗机构 门特确认及治疗资格名单》 于4月1日起执行 有哪些新变化? 可以直接结算吗? 马上为大家解答 有变化。根据《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符合服务资格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可确定可开展相应门特确认及治疗的医疗机构。 经医疗机构申请,经办机构根据《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要求,确认并公布了《佛山市禅城区定点医疗机构门特确认及治疗资格名单》。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查询方式: 1.网站地址: https://www.chancheng.gov.cn/si/zwgk/tzgg/content/post_5929614.html 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规定,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符合门诊特定病种诊治相关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从2024年4月1日开始,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等部分一类门特病种的诊疗医疗机构需在具备认定资格的三级医院进行认定。 注意:结核类病种仅在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认定和治疗。 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将没有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等部分一类门特病种的治疗资格,参保人不能选定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作为门特定点医院,因此不能在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进行门特医保结算。 参保人可在4月1日前通过粤医保、医疗机构驻点医管办和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选点或变更。 参保人申请的门特病种经确认后,应在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前申请办理门特选定业务。其中参保人可选定市内和市外共不超过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治疗机构。 2024年4月1日起,要享受市外门特待遇的,须先办理该选点业务选定市外医保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在非选定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选定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治疗机构的,一个年度内变更数量不超过3家。从4月1日起,可操作变更,数量不超过3家。 1.广东省内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能享受异地门特直接结算。 2. 省外医疗机构仅支持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个门特病种的跨省异地门特直接结算。 参保人出示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即可在联网医院享受现场结算服务。结算前请提醒医院收费窗人员正确选择参保地“佛山市”及使用门特病种进行医保结算。 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联网医院现场结算的,参保人可提供以下资料到禅城区任一镇街社保分局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一)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二)《佛山市申领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 (三)医院收费票据、与医院收费票据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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