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3年10月17日,江西省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扩建的吐珠类烟花生产线未通过竣工验收就已经投入生产使用。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生产,对扩建烟花生产线违法投入使用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违法行为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正在编制吐珠类烟花生产线扩建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还未通过竣工验收就已经投入生产使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并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30项裁量幅度第二档的规定,对该企业和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人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资料: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来源: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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