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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毒鱼干”涉案渔民获刑

2013-12-28 11:03|原作者: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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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三水被爆有渔民用农药制作“毒鱼干”,每日卖出一两千斤销往广州、肇庆等地。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涉案嫌疑人陈某(男)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一年八个月,罚款1万元。

    死鱼做鱼干 销往肇庆广宁
    6月21日,佛山有媒体曝光三水“毒鱼干”事件后,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三水区市场监管局赴现场调查,当场查获敌百虫1瓶、敌敌畏1瓶、工业盐16袋,在船上查获“林刀”鱼干半成品87公斤,在岸上查获鲩鱼干成品248公斤、半成品327公。随后,鱼干被抽样送往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查出敌敌畏、敌百虫成分,其中一批次的鱼干残留敌敌畏为3 .8毫克/公斤,敌百虫为38.6毫克/公斤,杀虫剂含量较高。

    6月24日,涉案的两名渔民被警方刑拘,嫌疑人的笔录中写着“是用死鱼做鱼干,本地也有人来买,(肇庆)广宁的客户比较多,通过长途车托运给货主”。

    公诉称制毒鱼干时长两月
    10月24日,三水检察院向三水法院提起公诉。据指控,2013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44岁的被告人陈某在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北江大堤“广东水政”附近河堤,使用敌敌畏、敌百虫农药和工业盐晒制鱼干,并将成品鱼干对外销售(具体的生产和销售总数没有标注)。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虑到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
    无人员伤亡量刑尚属合适
    佛山胡姓律师分析,此次量刑标准取决于情节严重程度。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案中,目前并无造成人员死亡案例,量刑尚属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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