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近30万,为两家公司在贷款中“行方便”,原中信银行顺德支行行长刘某某获刑3年,缓刑4年。 刘某某今年36岁。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2年至2013年,时任中信银行顺德支行行长的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佛山市腾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公司”)及佛山市安得美卫浴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美公司”)抵押贷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两家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1.5万元和港币8万元。 庭审中,法官调取了腾越公司和安得美公司与中信银行之间的来往资料,当中包括:腾越公司增加1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资料;中信银行关于腾越公司抵押贷款5000万元内部审批资料;腾越公司抵押贷款5000万元合同资料;中信银行关于腾越公司抵押贷款8200万元内部审批和合同资料;中信银行关于安得美公司抵押贷款5000万元内部审批和合同资料。 但据法官表示,并未发现中信银行与上述两家公司之间有违规放贷的情况,“因为支行行长只有放贷的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最终决定是否放贷的权限在上级银行。”案发后,刘某某的家属代其进行了全额退赃。 法官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及退回涉案赃款,有悔罪表现,法官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受贿案例] A 2012年3、4月份,中信银行佛山分行向腾越公司发放贷款后的一天,李某某约刘某某在顺德一家饭店吃饭。饭后,李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其腾越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帮忙和关照,送给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 B 2012年6月左右,中信银行佛山分行向安得美公司发放贷款后的一天,二人再次相约吃饭。饭后,李某某送刘某某回家,在刘某某家楼下,李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其安得美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帮忙和关照,送给刘某某港币8万元。 C 2012年中秋节左右的一天,二人相约吃饭,席间商谈了腾越公司贷款的事宜。李某某为了顺利取得中信银行的贷款,继续获得刘某某的帮忙和关照,饭后送给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 D 2013年3、4月份的一天,李某某为了感谢刘某某在其向中信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帮忙和关照,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E 2012年春节、中秋及2013年春节,李某某约了包括刘某某在内的七名中信银行佛山分行信审委的成员到顺德一家饭店吃饭,每次饭后,李某某为了感谢刘某某在贷款上的帮忙,均送给刘某某节日礼金人民币5000元,三次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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