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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女司机碾压女童案:仅受到一次碾压

2015-8-8 09:48|原作者: 珠江时报

  前日无证女司机碾压两岁女童致死在一案禅城法院开庭受审。昨日,禅城区检察院正式发布了女童被碾压的鉴定意见。检方表示,经检方等调查以及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显示,女童仅受到一次碾压。


  碾压女童致死被批捕


  今年4月20日,被告人严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禅城区扶西蔬菜批发市场A区10栋与11栋通道之间,驾驶一辆小型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将受害人小娜(化名)撞倒,小娜头部被车右前轮碾压。6天后,小娜抢救无效后死亡。

  4月21日,严某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批捕。8月5日下午,案件在禅城法院一审开庭。严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当庭认罪称:“我有罪,我罪孽深重!”


  女童仅被碾压一次


  事发后有多家媒体对事件进行报道,有媒体甚至报道女司机曾3次碾压女童。对于这一说法,检方在当日的起诉中,没有提及3次碾压的情况,只是认定小娜被汽车右前轮辗压头部。

  禅城区检察院昨日明确表示,被害人在该案中被碾压一次。检方表示,通过医院入院记录及各项医学检查诊断报告证实,小娜入院时仅有头面部损伤。同时,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85号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小娜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小娜的全身只有头部被碾压一次,而非相关媒体报道的三次。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害人监护人,其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禅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的犯罪性质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且有自首情节。检方说,严某在案发后,在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情况下没有反抗和离开,其丈夫主动陪同被害人家属前往医院治疗,严某本人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禅城区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做出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建议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提出2~4年的量刑建议属于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法院可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确定最终判决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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