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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房地产税并非房产税

2015-9-17 09:44

  是否开征房地产税是学界更是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此间学术论证、社会质疑颇多,有必要深入探讨。

  如何认识房地产税立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房地产税的准确表述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对这一表述,要注意“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同时不能忽视“并适时推进改革”这一要求。立法、改革与否,关键点在于“适时推进改革”。“改革”,首先是指房地产税改革,其次从广义上是指财税体制改革。房地产税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仅牵涉到地方税制、税制结构、收入分配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如何对待公民财产权的问题。我国公民的主要财富体现在房产上,房地产税牵涉到每个公民的利益,其立法不可不慎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要求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相呼应,法律要为改革保障护航,法律更要保护公民权益。

  如何认识房地产税征收的必要性?从国内学者贾康所提到的五大正面原因以及两大争议问题(土地出让金是否属于重复征税、计税依据等技术性问题)来看,房地产税毫无争议应该尽快开征。也即,从实体、程序、技术来看,我国开征房地产税具有必要性,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但是,这种经济上的技术分析、论理,并没有从更大的财税体制改革的视野来回应公众的质疑。

  公众的质疑源于:新的税收用途是什么?这些税收的支出能否受到有效的监管?当下强调,我国要从税收国家走向财政国家,意味着不仅国家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而且国家财政必须是持续有效且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管。由此看来,目前学界与公众对于房地产税立法的最大争议,不仅在于房地产税是否应该开征、立法技术是否成熟,更在于政府的预算管理是否民主科学,是否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将无法解决认识上的不同。

  那么,房地产税立法的现实路径何在?

  首先,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府开支的透明度以及房地产税的用途,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对于预算管理制度、政府收支公开问题已经在解决之中。从2010年中央政府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到2013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再到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预算法,对于政府的预算支出进行了全面的监管。只有这些法律和条例得到切实履行,公众所质疑的政府支出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从根本上消除公众对于房地产税开征之后的担忧。

  其次,改革以立法为前提。“房产税”到“房地产税”一字之差,实质是中央对于房地产税改革思路的根本转变。“房产税”实质上是现有税种,主要针对城镇经营性房产,所以房产税的变化并不需要进行新的立法,只要调整税目即可。但是房地产税则是一个新的税种,需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来进行,相较而言,牵涉事宜要复杂得多。另外,房地产税不仅针对房产本身,还涉及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整合问题。总而言之,房产税主要是调控房价的思路,而房地产税则是从财税体制改革的大格局出发,对现有土地和房地产产业的一次大的调整。

  第三,因地制宜逐步推进。从国际经验和目前制度设计来看,房地产税是一个地方税种,但短期内又无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由于房地产税的开征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因而开征必然要设置一个门槛,来保护公民基本的居住权利。为了使房地产税的开征获得最大程度的民意支持,房地产税一开始不应广泛地针对所有公民的房产,而是对一定范围的房产予以免税处理。从理论上分析,未来房地产税并不一定完全采取一刀切,而是在具体税率和免征面积等标准上授权地方人大或政府来分情况处理。总体而言,房地产税的开征涉及到千家万户的财产权利,而不同省份的房地产发展状况千差万别,应由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税率和免税面积等。

  (作者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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