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阻碍法院执行,拒绝搬迁出已拍卖房产,处心积虑地制造假的《租赁合同》,并到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近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出具了罚款决定书,并对恶意串通的两个涉案企业佛山市依云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粤凯富商贸有限公司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据了解,该罚款是我国至今为止开具的虚假诉讼罚款额度最高的罚单。 租赁房产被拍卖,承租人诉请维权 顺德城市网记者昨日(12月9日)从顺德法院获悉,2014年12月17日,顺德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岑文豪接到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佛山市依云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云斯顿酒店)诉称,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粤凯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凯富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就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广珠公路新滘桥附近的一处房产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对该房产自2012年1月1日起由原告依云斯顿酒店承担,租期20年,且由依云斯顿酒店投入装修款项抵扣月租金。 目前,原告依云斯顿酒店已对上述房产投入巨额的装修款项。 然而由于被告粤凯富公司自身问题,上述房产已由被告深圳市东联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信公司)拍卖所得。同时于2014年11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2013)佛顺法执字第2484号公告责令原告依云斯顿酒店于2014年12月12日前搬迁出上述房产。 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原告依云斯顿酒店与被告粤凯富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为出租人的变化而导致承租人租赁权的丧失。 据此,原告依云斯顿酒店诉请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原告依云斯顿酒店与被告粤凯富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租赁合同应无效 2015年2月5日,顺德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原告依云斯顿酒店与被告粤凯富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顺德法院认为,原告依云斯顿酒店与被告粤凯富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案涉租赁合同应为无效。 首先,原告使用房屋,并没有支付对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方面,粤凯富公司以装修款抵扣租金的方式,无偿把案涉房屋20年的使用权转移给依云斯顿公司。此后,依云斯顿公司通过变换股东方式,使粤凯富公司的股东陈嘉庚独资取得依云斯顿公司,从而通过迂回的方式获得案涉物业的20年使用。粤凯富公司在签订案涉《租赁合同》期间已存在对外债务,2012年4月8日粤凯富公司与梁鸿昌签订《抵押合同》时,粤凯富公司仍承诺在签订《抵押合同》前该抵押物没在存在出租等方式处分了该抵押物。 此外,粤凯富公司一方面通过案涉《租赁合同》把案涉房屋使用权无偿转移给依云斯顿公司,另一方面在对外借款时隐瞒案涉房屋出租情况,使债权人误信债权能通过抵押物获得保障。由此可见,粤凯富公司与依云斯顿公司签订案涉《租赁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 顺德法院认为,上述行为已经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东联信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应依法享有案涉房屋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然而依云斯顿公司以《租赁合同》约定其拥有案涉物业20年使用权为由,占有案涉房屋,妨碍东联信公司使用案涉房屋,也使东联信公司无法获取租赁收益。 综上所述,粤凯富公司与依云斯顿公司以恶意串通的方式,无偿取得案涉房屋20年使用权,使东联信公司对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粤凯富公司与依云斯顿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 各判罚一百万元,开出全国最高罚单 判决后,原告依云斯顿酒店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7月4日作出判决,亦认为依云斯顿酒店与粤凯富公司恶意串通,租赁合同无效,驳回上诉。 2015年11月12日,根据依云斯顿酒店与粤凯富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并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且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及拍卖竞得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顺德法院对依云斯顿酒店及粤凯富公司出具了罚款决定书,对依云斯顿酒店及粤凯富公司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并限其于2015年11月28日前交纳。 据了解,顺德法院对此次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罚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处罚决定的最高处罚金额,同时,也是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全国虚假诉讼案件开出的最高罚单。 截至顺德城市网记者发稿,依云斯顿酒店及粤凯富公司均未交纳罚款。目前,顺德法院已将该案立案执行。 来源:顺德城市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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