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小时网_佛山市民生活网

佛山:下级法院未审判 上级法院已下函定无罪

2014-3-17 08:48|原作者: 南方都市报


南都漫画 张建辉

10年前,台湾飞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将公司”)总经理李春重与其亲属程镇捷等人发生了公司财产纠纷,引发了两起民事诉讼案件和一起刑事诉讼案件。该系列案件在10年的时间里,历经多次发回重审,且一度中止审理。虽然刑事案件经佛山中院二审判决后早有了结果:被告人程镇捷被宣判无罪,但近日一封被披露出的答复再将此案拉回关注焦点———该案在一审法院还未审理宣判前,上级法院已经下发请示答复: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程镇捷无罪。

起诉:被告人侵占公司财产

2010年4月28日,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程镇捷。起诉书中写道:1994年,程镇捷入职台湾飞将公司,随后被派往佛山市南海以台湾飞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台湾飞将公司先后出资成立平洲飞将鞋材厂、铨达公司、和欣公司、广州东达商行四家公司,台湾飞将公司对上述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程镇捷作为台湾飞将公司在大陆的总经理,受台湾飞将公司的委派对上诉四家公司进行管理,有经手、管理上述厂企财务的职权。

根据起诉书的描述,2004年8月,程镇捷兄弟等人因与台湾飞将公司发生纠纷矛盾,遂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厂企脱离台湾飞将公司控制。据称,程镇捷“敛财”主要途径还包括侵吞飞将公司国内及海外合作方钱款。检方以被告人身为台湾飞将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且数额巨大,提起公诉。南都记者通过起诉书统计,此案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否定被告人员工身份

对于检方的各项指控,法院均一一驳回。2011年1月27日,经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被告人无罪判决。一审判决书显示,程镇捷在侦查阶段曾做出有罪供述。但最终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是:程镇捷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经法医鉴定,反映程镇捷的左足拇指软组织挫伤,虽然,法医鉴定不能反映具体时间及被告人的受伤是否因刑讯逼供所致,且看守所出具的入仓体检及审讯录音录像均反映公安机关没有对被告人刑讯逼供,但是不能排除被告人庭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可能性,故被告人侦查阶段的供述不能采信。

此外,法院也否定了程镇捷的员工身份,因为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与台湾飞将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或者其他雇佣协议。其次,台湾飞将公司提供的任职证明、薪资表、劳工保险卡等只是台湾飞将公司单方面出具的证据,并没有得到被告人程镇捷的签名确认。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是台湾飞将公司的员工,也并不能证明程镇捷经手设立的上述经济实体就是台湾飞将公司投资设立,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审:检方抗诉法院再度驳回

2011年1月30日,在一审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三天后,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判决,提起抗诉。2011年9月13日,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检方指控。二审法院还提出根据程镇捷的供述、李春重的报案陈述等证据证实了程镇捷与台湾飞将公司之间存在利润提成的约定,而原公诉机关指控程镇捷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中没有扣除其应分得的利润提成,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的事实不清,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最终维持原判。

统筹:南都记者 任先博

采写:南都记者 任先博 霍瑶 邵铭

焦点

下级法院请示上级后

判决书与答复内容一致

2011年1月19日,该案一审前,佛山中院就关于被告人程镇捷职务侵占请示一案的答复明确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镇捷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且明确给出理由,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庭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可能性,被告人程镇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能采信。

其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镇捷系台湾飞将公司的员工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四家公司系由台湾飞将公司投资设立等。对比一审判决书南都记者看到,上述审理焦点与一审判决书“不谋而合”。

此外,答复还介绍:鉴于被告人与被害单位的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本案系由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相关的民事案件亦在南海区院审理之中,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镇捷犯职务侵占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即使不能认定被告人程镇捷构成犯罪,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并获得救济,而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更有利于达成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上,佛山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镇捷犯职务侵占罪缺乏直接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程镇捷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不同意南海区院对被告人程镇捷的定罪量刑意见,判决被告人程镇捷无罪,“特此函复。”

争议

案件请示初衷

为排除下级法院外部干扰

近日,南都记者从佛山中院获得证实,该函确实存在。针对案件请示制度,近年全国两会,已有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取消案件请示制度的建议》。最高法也曾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提出要“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制度”。围绕此话题,省内其他法院法官及专家纷纷给出了意见。

“目前省内一些法院已经在逐渐取消案件请示制度。”省内法院系统工作人士介绍,案件请示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因过去下级法院要面对地方各种力量的干预或者社会压力,在不敢违心判决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便是将案件往上请示。只要得到上级法院的答复,就等于有了“尚方宝剑”,有了“挡箭牌”。

此外,案件请示制度可以弥补部分法官素质不高的缺陷。“有些案件并不是受到干预,而是由于下级法院的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不足所致。”

案件请示相当于秘密审判,违反公开原则

此外,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内容是不公开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所以有人会说,案件请示制度就相当于秘密审判,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该位工作人员直言,有时案件请示会削弱了合议庭的功能。比如案件请示制度的存在与运行中释放出来的浓重的下级服从上级的权力意识,“弱化了责任意识,其司法能力也会因此而降低。

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解释,司法实践中,下级法院对拿不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进行个案请示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但这种惯例一直为学界所诟病。”上级法院即使有必要也不能就具体案件做出批复,只能阐述有关法律问题。立法机关对于立法条文的解释,要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不宜采用对个案批复形式,更不能对具体案件下达指示;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及具体案件的监督也应在法定程序中依法进行。

(来源:南都)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微信公众账号推荐

  • 25小时网
  • 佛山人才网
  • 禅城人社通
  • 点赞佛山
  • 禅城美丽乡村
  • 25小时网抖音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