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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中车进水没的赔?错!车主一审获赔3万

2016-4-14 09:52|原作者: 珠江时报

  爱车涉水受损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付,车主唐女士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禅城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唐女士保险赔偿款3万余元。


  ■事件

  车辆暴雨中涉水熄火

  2015年10月5日凌晨1点左右,“彩虹”强台风期间,唐女士驾车经过西樵执信中学路段时,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过多,车辆突然熄火。在救援人员的指导下,唐女士和同伴将车子推到路边,没有再次启动。随后,唐女士致电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报案,但保险公司却以报案人多和路面堵车为由,没有到现场,仅要求车主拍摄照片发给他们进行理赔。

  之后,4S店派救援车辆到场,将唐女士的车拉回4S点维修,唐女士为此支付维修费、拖车费等共3.2万余元。此后,唐女士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却一直被拒绝。今年2月,唐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车主

  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

  庭审中,唐女士一方表示,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暴风、暴雨、台风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失并不是由暴雨直接造成的,而是因车辆在暴雨中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后损坏,不适用双方合同中的约定。

  保险公司还认为,唐女士的车辆损失应该适用机动车损失险第九条第五款:“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免责事由,根据条款约定,该情形属于涉水损失险范围,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范围,而唐女士车辆未在该司投保涉水损失险,因此他们不应赔偿。


  ■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之处在于极端天气下发动机受损究竟属于车损险还是涉水险;受损赔偿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有证据显示事故当天在当地的降雨达到了暴雨级别,车辆发生的事故是暴雨所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还强调,在保险条款中,一方面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暴雨造成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另一方面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对于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后造成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保险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唐女士请求保险公司按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赔偿车主唐某的车辆损失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唐女士保险赔偿款3万余元。

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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