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海归女大学生与好友合作做奢侈品代购生意,并在顺德开了实体店,还拉其妹妹一起从英国“人肉”带回或者邮寄奢侈品回国后转售,后被海关查获。日前,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已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女大学生等三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女大学生和好友均被判刑,缓期执行,其妹妹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提醒,《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代购偷逃税款达到5万元就构成犯罪。5万元以下的被视作走私行为,处以行政罚款等处罚。 案件三女子“人肉代购”逃税 今年29岁的阿琳(化名)是顺德人,曾留学英国。因为英国一些奢侈品牌衣服比国内便宜,阿琳回国时会捎带一些回来给好友,其中就包括阿红(化名)。 2012年,阿琳回国后发现周围很多人从国外代购奢侈品转卖赚钱,遂产生了代购的念头,并说服阿红一起出资做代购生意。 之后,两人选择了“人肉代购”的方式,即先到英国购买,采用自己携带或者邮寄的方式,将货品转运到香港,一部分直接在香港交给客户,一部分以每次携带一两件的方式从香港通关回顺德交付给买家。这个过程中,由阿琳充当买手并带货入境,阿红负责接单。 2013年2月,阿琳和阿红各豪掷125万元在顺德开了一家服装店,作为实体代购商店。由于人手不足,除了聘请员工负责店面销售外,阿琳还让自己的妹妹阿清(化名)加入进来,让她用同样方法协助携带货物入境。 判决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 2014年3月5日,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对她们的服装店进行搜查并扣押到货物133件。3人当日就被羁押,后被取保候审。 侦查人员查出,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3人偷运物品共计75项,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4.4万多元。值得一提的是,在案发后5天,阿琳曾委托其亲属以“退还违法所得款”的名义向侦查机关预交了人民币100万元。 佛山中院一审认为,三人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4.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3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处于哺乳期或者正在怀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阿清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阿琳委托亲属预交100万元,有效避免了国家税收损失,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佛山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阿琳、阿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阿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一年内三次走私或入刑 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国梁教授表示,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也就是说,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达10万元,即构成犯罪。 戴国梁表示,根据海关法规,个人从境外携带超过一定数额的物品,就要向海关申报。如果故意隐瞒不申报,就属于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少量多次地从境外带货品入境,这是利用偷逃关税为手段,获得低价竞争的优势,不仅网店的店主要注意,帮助网店代购的人员也要注意,这种行为涉嫌违法。” 戴国梁还表示,三次携带货物走私,可能会被刑事立案。这就意味着,凡一年内带私货被海关以走私行为处罚二次者,第三次带货被查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性质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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