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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摔伤 旅行社“不作为”被判赔偿

2016-5-20 09:21|原作者: 珠江时报

  昨日是第六个中国旅游日,禅城法院发布旅游侵权案例并列举了旅游可能遭遇的侵权行为。在一起典型案例中,一驴友跟团到厦门鼓浪屿旅游,在酒店洗澡时不慎滑倒,趾骨骨折,于是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团团费,并赔偿相关费用。

  游客洗澡摔倒骨折

  2014年9月6日,冯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参加厦门鼓浪屿曾厝垵风情街动车三天游,旅游费用为1250元(包含接送、保险)。旅途中冯某入住了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当晚,冯某在酒店的沐浴间滑倒,后经当地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足第一趾远节趾骨骨折。冯某为此误工一个半月。

  “旅行社没有按照协议安排住宿,构成违约。”冯某认为旅行社应该赔偿其损失。他表示,根据协议,旅行社本应安排市区标准豪华酒店,但实际上只安排入住了某经济型连锁酒店。该酒店提供的设施较差,只提供一次性拖鞋。由于一次性拖鞋遇水易滑,他只能赤脚沐浴,因沐浴间非常湿滑,无警示标志,更无防滑措施,他刚进去瞬间滑倒。协商无果,冯某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退回1250元旅游费用,全额支付医疗费并赔偿误工费。

  旅行社被判退费赔偿

  涉事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已履行及时救助、协助等义务,并支付了相关救助费用。冯某未尽安全责任,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至于赔偿,该旅行社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合同内容,冯某要求退还旅游费没有法律依据;另外,考虑到冯某的受伤部位及伤情,其休息并非全休,不存在误工的情况,赔偿误工费没有依据。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既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也是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义务。涉事旅行社在为冯某等人提供到厦门的组团旅游服务期间,冯某发生意外,造成身体受伤,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冯某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关于旅游费的退还、医疗费及误工费的赔偿,冯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旅游团团费875元给冯某,并向冯某赔偿部分医疗费及误工费。

  法院提醒

  出游前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除了发布上述案例外,禅城法院还列举了旅游可能遭遇的侵权行为,并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核实旅行社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在出游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旅游线路、景点、价格构成、旅游行程、旅游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特别要了解清楚违约责任中包含的内容(包括违约如何赔偿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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