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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残害3名小学生 被认定为"精神分裂"

2016-11-25 09:46|原作者: 中国新闻网

  制造河源“10·24”公园杀童惨案致使两名小学生死亡一名小学生受伤、后被列为公安部A级通缉令的犯罪嫌疑人刘纪平,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今天上午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公诉机关在庭上指出,经鉴定,刘纪平案发时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刘纪平今年39岁,出生于1977年5月。今天上午9时30分,身高1.65米左右、偏瘦的他,身着灰色休闲西装,拖着沉重的脚镣被法警带入法庭。他被指控在2015年10月残杀三名小学生,致两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

  随着刘纪平走上法庭受审,作案过程水落石出。

  事情发生于2015年10月24日。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披露,当日12时许,刘纪平头戴一顶鸭舌帽,脖子挂了一条毛巾,携带一个装有水果刀的米黄色环保袋,独自一人从其租住的河源市源城区康乐街出租屋,步行来到源城区客家文化公园。

  13时50分许,刘纪平在客家文化公园西门的湖边亭子里,遇到三名儿童——8岁的钟某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曾某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和7岁的朱某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玩耍。刘纪平欺骗钟某某、朱某某、曾某某一起去抓鸟,最后在一处水塘边草丛里,他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往孩子们的头、颈部刺去。

  钟某某和朱某某当场死亡,曾某某则被群众发现后送医院抢救。

  逃亡路上丢弃作案凶器

  起诉书描述,作案后,刘纪平往客家文化公园北边逃离现场,在经过一处废置的鱼塘时,他将作案所用的水果刀等物品丢弃。接着,刘纪平先是乘坐公交车,随后步行,将环保袋、毛巾扔到河边,并将作案时所穿的上衣、短裤分别扔在穗北巷和穗香街一个教堂里,然后逃离河源。

  今年1月,公安部对刘纪平发出A级通缉令,在全国范围内缉捕,悬赏金额增至35万元。根据群众举报,2016年1月26日,刘纪平在其暂住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上坪村村委会附近马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时“精神分裂”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经鉴定,刘纪平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评定为目前有受审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纪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持刀杀害无辜小孩,并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刘纪平案发时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上,刘纪平先是表示对指控“没有意见”,后来在法庭讯问中,他又表示自己没有杀害小孩。他说,其在前往公园时携带的袋子里并没有刀,而是在公园里他碰到了一高一瘦两个人,其中一个瘦的把刀扔到其袋子里,还叫其不要报案。

  刘纪平的辩护人、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福信在法庭上认为,根据刘纪平供述和被害人曾某某的证言,刘纪平与三名儿童案发前并不认识,认识过程中也未发生冲突,缺乏合理的作案动机。

  法庭上,朱某某、钟某某、曾某某的家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别索赔73万余元、127万余元、32万余元。部分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庭对刘纪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该案未当庭宣判。

  刘纪平其人:性格孤僻社会交往极少

  据了解,刘纪平先后在广东省河源、梅州等地近十家酒店、饭店、山庄等从事厨房杂工和保安等工作,有小偷小摸习惯。平时性格孤僻,社会交往极少,跟家里人几年不联系,同时反侦查意识极强,潜逃中多穿雨衣、戴草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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