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停车费随意调价?当心被重罚20万!《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近日在广州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记者梳理发现,草案拟新增规定,停车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但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按照议价规则来规范停车场收费,拒不遵守者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漫天要价的停车场最高将可能面临20万元罚款。 条例变化 1、住宅停车收费调整需遵循议价规则 去年8月15日,广东省发改委根据国家2755号文精神,发文规定所有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开始实施市场指导价。此后不少小区停车费就应声涨价,引发市民热议。 价格开放下如何合理引导小区停车场收费?记者发现,本次征求意见的草案稿新增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但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住宅停车场以及其他停车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可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何为“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停车场”?对此,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徐嵩指出,当前大部分住宅小区,特别是老城区里住宅小区停车位都属于这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位有限,业主晚上回来住宅要停车,这是刚性需求,他们一般不可能去选择市场上那些商业停车场”。 如果相关停车场拒不按照物价部门的议价规则走怎么办?草案也有相应惩戒条款: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违者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小区周边时段性停车泊位”条款被删除 去年5月份,市法制办官网就《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征求意见时明确:“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管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属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事项。” 记者发现,这次征求意见稿中,对这一条款进行了删除。换言之,对于一些过夜停车需求大的小区也不能违规划定“时段性停车泊位”。 对此,徐嵩表示,当前不少小区一到夜晚车辆停放就“爆棚”,甚至阻碍消防通道,此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这一条款,可能是出于规范管理以及居民安全的角度考虑。 3、街道居委无权划咪表车位 道路咪表泊位由谁来划定?这次征求意见稿中也有变化。此前,统一交由各区划定及管理,而这次征求意见稿则区别对待。 当中明确,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交通、公安等部门会同中心城区所在区人民政府编制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泊位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而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花都区、从化区等外围区域,还是交由各区交通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草案中还特别强调,其他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或者撤除城市道路泊位。 其他亮点 1、小区车位不够用 共有场地可临时停车 草案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利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审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2、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草案规定,鼓励住宅停车场在满足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鼓励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草案提出,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加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当符合用地、建筑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且不影响结构安全、通行安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各方观点 车主:呼吁明确议价规则 处罚落到实处 针对住宅停车收费调整需遵循议价规则,不少车主表示赞同。住在天河区的车主陈先生表示,“现在小区停车费一路看涨,对于车主来说真是有苦难言。如果有这样的议价规则,起码涨价也能让大家知道为什么涨,涨的依据在哪。不过,希望能尽快出台议价规则,让法规落到实处,不能流于形式”。 人大代表:为更大程度“挖掘”停车空间点赞 省人大代表徐嵩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比如关于“通过制定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体现了物权法、物业管理规定的“平等协商”的精神,至于规则的制定,则可参照“双过半(或双2/3)的原则。此外,徐嵩指出,对于“鼓励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更大程度“挖掘”停车空间,值得点赞。 停车场协会:私家车出行不属公共交通 停车费应由市场调节 针对议价规则,广州市停车场协会常务副会长潘国璠则表示,“国家有物权法,无需针对此制定相应的议价规则,因为市场调节价由市场规定,根据物权法,定价权在产权人身上,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开发商为建设停车场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成本,没有理由让利给车主。 因此,潘国璠认为,“私家车出行不属于公共交通,停车费应由市场调节,无需议价规则”。 如何提意见? 社会各界对于草案征求意见稿有观点发表,请于2016年12月23日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 邮编:510030 电子信箱:gzrdjjgw@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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