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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手的产权证被注销 系统查封漏洞酿乌龙?

2016-12-15 10:16|原作者: 广州日报

  [摘要 ] 已经拿到了手的不动产权证,突然被主管部门注销了,房子不是自己的了!樊先生把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告上了法庭。

  已经拿到了手的不动产权证,突然被主管部门注销了,房子不是自己的了!樊先生把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告上了法庭。昨日上午,这起南海今年首次出现的不动产登记错误案件在顺德北滘法庭首次开庭。

  在庭审现场,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答辩称,出现本次登记错误的主要原因在于:房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封功能存在一定漏洞。

  樊先生在庭审上主张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撤销9月19日发出的《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他能如愿吗?该案件将择日宣判。

  1庭审焦点  

  既然房产被查封,为什么还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根据法律法规,被查封的房产是不能交易过户的。但为什么在这个案件中,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明明在8月24日已收到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该房产,但9月19日,该局还是向樊先生核发了《不动产权证书》?

  对此,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律师代表在法庭上答辩称,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房地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封功能存在漏洞。

  该律师称,根据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涉事房屋应属于预查封。记者了解到,所谓预查封,通俗的理解就是对没有拿到不动产权的房屋进行的查封。该律师称,在目前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使用的房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预查封在系统数据的底层。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系统不会对其转移登记做出提示与限制。

  该房产综合管理系统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并维护。在一份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告知函中,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指出其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在该系统中预查封状态下的商品房能够顺利办理转移登记。“在办理过程中,系统既没有对转移登记做出限制,也没有对预查封状态做出提示,存在极大漏洞,致使我局在预查封状态下办理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现正面临行政风险。”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称,8月24日收到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做了预查封登记,经办人签名盖章。所以,8月24日之后,如果查询系统,系统会显示涉事房屋的被查封状态。

  但是,樊先生是8月18日进行的查册;8月24日之后,并未查册。而系统的漏洞,也导致该房屋在后面的转移登记过程中,未被限制,顺利过户。

  2不动产权证已核发,是否能被注销?

  樊先生通过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取得了不动产权证。而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物权法的一种体现。

  那么,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是否有理由,用一纸“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就宣告樊先生手中的不动产权证失效,让涉事房产的不动产权归属恢复转移登记前的状态,即不动产权恢复为吴先生、黄女士,并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呢?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律师代表在法庭上答辩称,涉案房产转移到樊先生名下是不当的。无论是查封还是预查封,都不能过户。在这个案件中,涉案房产在预查封状态下进行了产权转移登记,确实有误。“发出《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就是要纠正这个错误。”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律师代表称。

  但樊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核发了新的不动产权证,就是一种确权。而主管部门的工作失误,造成樊先生损失,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樊先生来承担。因此,樊先生主张,希望能够恢复其对该涉案房屋的权益。

  回顾

  申请抵押贷款时发现已被查封

  如今,再次回想起整个购房过程,樊先生觉得自己很冤。今年5月4日,樊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桂城水韵尚都一套约187平方米的住宅,总价290万元,折算约16000元/平方米,是当时的主流市价。为了购买这套房,樊先生卖掉了之前居住的招生依云天汇 ( 详情 图库 团购 点评 )的房产,转头又买下了这套涉案房产。

  “当时总价是290万元。”樊先生在8月18日查册后,向卖家一次性支付了140万元房款,剩余的房款,樊先生打算在拿到产权证后做银行抵押,再另行支付。9月19日,樊先生顺利地拿到了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9月29日,樊先生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这时才发现这套房处于被查封状态,无法贷款。樊先生立即与房屋主管部门沟通,确认了自己的这套房被查封。

  直到10月17日,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向樊先生发出了《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要撤销9月19日进行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转移,该套房产恢复到产权转移登记前的状况,也就是说:樊先生的产权人资格被取消了。

  追问

  这套住房樊先生能拿回来吗?

  “当时这套房的市价约300万元,现在市价是350万元左右。”樊先生说,他希望能拿回这套房,目前,这套房是他的唯一住房。樊先生一家已于今年8月底搬到该房屋居住至今。

  对于原业主是否有意隐瞒了房屋情况,樊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应该不是恶意隐瞒的。”直到9月29日,樊先生发现该房产被查封后,樊先生与原业主沟通,原业主称当时自己才知道。“据我所知,原业主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被告二、被告三,这个案子还未宣判。”目前,原业主也与樊先生积极配合,并未主张把房屋拿回来。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蔺存宝认为,虽然不动产登记部门已经承认登记错误,但樊先生想拿回这个房子的物权的可能性不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是不能做物权变更的。”

  但如果这个《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无法撤销,也就是说,樊先生拿不回房子,那么,樊先生可以主张责任方赔偿,也就是不动产登记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卖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那么,卖方也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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