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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剁手党”,这个国家机构也是拼了

2016-12-21 10:02|原作者: 新浪综合

  从昨天(12月19日)开始,政知局小伙伴就开启了“团结湖——天安门”模式。关注时政新闻的朋友们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开会了。

会场

  会场  每次开会都有很多干货,小伙伴昨天下午就写了洋洋万言,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政知局东家的报纸。

  说句实话(小编其实一直在说实话),政知君办公室的同事最关心的,还是这份文件——电子商务法(草案)。

  理由很简单,谁没剁过手啊?

  三年“幕后”

  早在三年前,也就是2013年冬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

  前后三年的调研论证,这份草案终于揭开面纱。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

  “健康可持续发展”得有多重要?

  列几个数据吧。

  “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网络零售额3.88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

  重要的“分类”

  注意到了没有,国家出台政策措施,经常是要分类的。

  比如前几天公布的央企高管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就把央企分成了三类。这次电子商务法草案,把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区分开来。

  这一点,政知局深以为然。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它指的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电子商务经营者,指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些表述有点“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要分清楚类别,需根据行为属性判断,“若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来提供商品或服务,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若仅搭建第三方平台,只为他人提供交易空间,就属于平台。具体实务上很多商业模式还要具体分析。”

  简单地说,自己做买卖,那算是经营者;给个“场地”,让别人做买卖,那算是平台了。

  义务劳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曾撰文称,“第三方平台权责是立法难点”。

  政知局注意到,这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在“第三方平台”方面可谓着墨甚多。

  草案第19条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同时,还应当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发现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此外,平台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服务,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薛军告诉政知局,第三方平台的检查监控义务是一般性义务,“因为整个空间是它搭建起来的,在平台上进行大量交易活动,(平台)不可能完全无视、完全放任,但这种义务应该是与平台的能力相适应,并不意味着对其中发生的所有事情负责。”

  薛军补充说,但如果有一些典型的销售假冒伪劣的现象,第三方平台可以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用关键词过滤等技术进行监控。

  先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商品或服务信息真实、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说。

  听到这话,政知局颇有感触,再想当平台,真没那么容易。

  不信你翻翻看,草案第58条称,“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第三方平台有协助义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买东西,尤其是网上买东西,最怕的是找不到“主”。可能一件东西百十来块钱,你要退要赔,又是电话又是网聊,还不一定能把事给解决了,这真是让人伤脑筋的事情。

  现在看起来有解了。要么直接找卖家,再不行,找某猫、某东、某宝。

  先把他们客服电话记好了。

  刷单?最高罚50万!

  对政知局来说,网购是个挺挠头的事情——选择太多了!

  于是,经常就会给产品们“排排坐”,看看哪家卖得最好、哪家口碑最棒。

  这个时候,问题来了,你遭遇过“刷单”吗?

  对公号狗们来说,再没有比“刷单”“刷阅读”更令人痛恨的事情了!

  好在,草案第56条明确,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第一,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第二,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第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第四,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

  第五,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

  第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如果有人手痒了,规则如下

  违反上述条款,“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座提问

  快递员泄密了怎么办?

  针对《电子商务法》中存在的一些热点问题,政知局还专访了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教授。

  政知局:草案对第三方平台的义务规定很多,会不会妨碍电商发展?

  王文华:这是这部法的核心点之一。平台在整个电商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要对平台义务作具体规定,但不能阻碍电商市场整体的持续健康发展。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经过平台,平台是对外的“窗口”。很多问题集中在平台,但是有些问题不是平台自身造成的。其实需要关注电商不同类型平台的角色和定位。总体而言,既不能把它等同于监管部门,也不能将它等同于生产者或消费者,平台有其特殊性。

  平台本身是一种中介,有些平台还有自营业务,我们要求平台承担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包括身份核验、信息检查监控、提供稳定安全服务、自营与他营业务区分、记录保存等义务,但是也要符合比例原则,不是无限的。

  政知局:快递员私自保存用户信息怎么办?

  王文华:如果快递员私自保存,没有拿出来用,当然就难以有证据表明其对社会有危害性。但如果保存后,把这些信息贴出来,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如果他不仅公布信息,还通过售卖信息获利,那就表明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该行为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话就是行政处罚,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相关的犯罪。

  政知局:自然人在网上售卖东西如何确定需不需要工商登记?

  王文华:农产品自产自销、家庭手工业达到多少数额、金额、规模多少,或者用工多少需要登记等问题,法律不可能具体规定。现在不大可能通过电子商务法进行具体分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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