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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保障房标准元旦起实行 公租房月租≤商品房租80%

2016-12-26 09:52|原作者: 广州日报

  顺德区住房保障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根据“顺德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申请条件和标准的通告”,顺德住房保障将包括租赁补贴、公租房配租等方式实现。

  方式一:户籍家庭申请租赁补贴

  申请租赁补贴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均在本区居住且不少于一人具有本区户籍;申请人为男性须满25周岁,女性须满23周岁;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如顺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在顺德区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拥有房产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产权证的房产可不计入人均拥有房产。人均拥有房产面积=家庭各成员在本区产权登记面积总和÷家庭成员人数。

  另外,家庭成员人均资产(已计算人均拥有房产面积的物业价值除外,下同)不高于顺德区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7 倍,如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补贴计算:

  商品房月租标准20元/平方米

  保障面积标准(即解决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商品房市场平均月租金标准为20元/平方米。

  具体月补贴标准计算方式为:

  (1)“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家庭”月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家庭各成员在本区产权登记面积总和÷ 家庭成员总人数)×商品房市场平均月租金×家庭成员中顺德户籍人数。

  (2)“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 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家庭”月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家庭各成员在本区产权登记面积总和÷家庭成员总人数)×商品房市场平均月租金×家庭成员中顺德户籍人数×50%。

  方式二: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配租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均在本区居住且不少于一人具有本区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 在本区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拥有房产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产权证的房产可不计入人均拥有房产;家庭成员人均资产不高于本区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7倍。

  租金标准:

  本区户籍家庭承租政府公租房的,月租金指导价将不高于商品房市场平均月租金标准的80%。

  (1)2001年年底前建成的政府公租房租金标准: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家庭”,月租金标准为:保障面积部分1元/平方米,余下面积部分3.1元/平方米(保障面积部分只计算顺德户籍成员,下同)

  “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 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家庭”,月租金标准为:3.1元/平方米。

  (2)其他政府公租房租金标准: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家庭”,月租金标准为:保障面积部分1元/平方米,余下面积部分3.1元/平方米。

  “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倍家庭”,月租金标准为3.1元/平方米。

  “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家庭”,月租金标准为3.1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出租单位自行制定,若高于16元/平方米须报区政府批准)。

  方式三: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配租

  企业员工含顺德户籍员工、异地务工人员等,主要以企业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的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本区工作;申请人在本区无拥有房产。租金标准由出租单位自行制定,企业员工承租企业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出租单位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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