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犯罪年龄段集中在16周岁至18周岁,且以共同犯罪为主。昨日,佛山中院发布去年审结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调研报告,报告显示该类犯罪有上述特征。佛山中院未成年人审判法庭庭长焦艳表示,在校学生犯罪虽属个别的社会现象,但存在问题不可忽视,家长、学校重视在校学生文化教育的同时,应当投入更多的精力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德育及心理健康教育。 特征 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据报告透露,去年佛山法院审结的9起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包含了13名被告人,其中9人的年龄处于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大部分是高中生或中专生。 调研发现,在校学生犯罪被侵害的对象多为被告人本班、本校及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朋友相识的其他学校的在校学生,年龄多与被告人相仿;作案时间集中于夜晚,地点多位于校区附近、网吧、城乡结合部。“共同犯罪现象突出,暴力伤害案件占多数,从犯罪动机上看,在校学生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偶发性和冲动性。”焦艳介绍。 在校学生结伙作案,体现了未成年人拉帮结派、站脚助威的行为特点,这一点在黄某故意伤害案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据了解,黄某龙原为佛山市某职业技工学校的学生。去年7月11日22时许,当时15岁的黄某与其朋友张某等人在一无名网吧前遇被害人周某,期间双方发生打斗,最终黄某及其同伙将周某围殴至重伤二级。 事后,黄某龙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审理后,综合案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成因 既有家庭因素,也有社会因素 调研报告指出,与黄某处于同一年龄段的在校学生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人生观、价值观处于形成期,生活环境较为简单,好奇心强,易受诱惑。而除暴力伤害案件之外,去年佛山法院审结的9起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中,亦有贩毒、抢劫、寻衅滋事等案件类型。 “在审结的案件当中,大多数在校学生犯罪,都发生在离异或者父母监管缺失的家庭中。”已有多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刘景景表示,家庭破碎对孩子内心情感和自尊心的伤害,容易导致孩子感情淡漠,转而将感情寄托于结交“不良朋友”上,容易产生仇视社会等心态。 在校学生犯罪既有家庭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社会不良风气容易污染在校学生的心理,同时充斥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在校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社会不良信息的影响和劣迹人员的怂恿,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刘景景说。 建议 法制德育教育不容忽视 焦艳发现,在审结的侵财类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作案动机普遍存在追求物质享受的心理,而暴力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通常社会交往功能不健全,多数是较为内向的性格。 令焦艳感到忧心的是,部分在校学生犯罪后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模糊不清,同时,部分被告人悔罪表现不明显,对受伤害的被害人毫无悔意。“这反映出该部分群体法制及德育教育有待完善,尤其是职业技术学校和中专类学校的法制教育亟待加强。”焦艳说。 调研报告强调,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起孩子法制教育的主要责任,帮助孩子形成基本的是非标准、行事准则,同时要树立以德为先的教育理念,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校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在把握在校学生心理特征的基本上,因地制宜地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开通渠道促进与家长的有效沟通,结合实际,多形式开展德育教育。“心理预防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体系中十分重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开设心理健康相关课程进行知识普及和教育引导,并特别关注一些已经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家长要有意识地培养孩子的健康心态,单亲家庭或家庭关系不好的家长更要有防范意识。”焦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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