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关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除应取得工商及税务等许可之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这是持有者具有合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016年3月份,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丹灶镇一开发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开发区内一百货店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有清开灵口服液、消肿止痛酊等标注着“国药准字”号的药品标价待售。 但对于以上待售的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照、药品的真实合法的进货单据,以及检验报告等进货材料,也没有对药品销售作任何记录。 经调查,当事人对其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店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作出货值3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一批。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示,当事人属于药品经营者,应当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于该商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除了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及违法所得外,还应对其作出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醒有意从事药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在开业前应当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后方能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勿无证经营。 另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这类无证“药店”的药品多是从非法渠道购进,也未索取相关药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经营时也未严格按照药品说明的存储条件进行养护保管,药品的真伪和质量得不到保障。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要选择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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