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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持令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2017-6-2 08:30|原作者: 珠江时报

  到有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调查取证,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来说并非易事,手续繁琐、门槛颇多、标准不一等都是代理人调查取证面临的难题。

  昨日,南海法院率先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发布当日起施行。今后,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签发,代理律师即可持调查令到有关部门调取案件相关的证据。

  在《办法》中看到,只要是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均可在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申请需在举证时限内提出,所需提交的材料也颇为简单,仅需律师证件、授权委托书、律师所函及申请书即可。

  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提交申请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不予签发则应说明理由或在笔录中告知。

  “《办法》尽量简化了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程序与条件,方便律师们快速行使调查取证权。”南海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叶晓青介绍,律师可持调查令前往有关单位直接调取证据,作为协助调查人的相关单位则应在收到调查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调查所需材料,不能提供的则应在调查令回执上说明原因。

  对于申请的范围,《办法》则列举涵盖了常见需调查举证的9种材料,分别是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尽可能满足当事人多种调查取证的需要。

  需注意的是,调查取证所得材料虽通过法院盖章的调查令取得,并由相关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但也不意味着它就有了必然的证明力,仍属当事人一方提交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审查后,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由此,律师有了诉讼调查令这把“尚方宝剑”,便可在授权范围内合法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叶晓青介绍,为避免滥用调查令,《办法》也规定,代理律师持有调查令获得的证据只可限于诉讼及执行的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泄露。如代理律师有伪造、变造调查令,或伪造、变造、隐藏、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甚至利用调查令获取的证据诋毁他人声誉等滥用调查令行为的,法院可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并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的司法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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