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小时网讯 近日,小编从佛山市人社局了解到,《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创新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制度机制等方面有不少亮点。1995年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已废止。 新变1:基层调解组织快立快调15日内办结 《办法》强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化解,并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3日内开展调解,原则上15日内办结。 同时,为了保障调解、仲裁的紧密衔接,《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调解不成功的,调解组织应当同时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二是仲裁机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办理仲裁申请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三是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材料齐备的,仲裁机构可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确认后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新变2:首次确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办法》首次规定了书面审理制度,即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质证辩论权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办法》规定,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时间从现在的60日缩短至30日,集体案件可布告送达仲裁文书,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布告张贴次日即视为送达。此举将有效缩短送达时间,有利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新变3:违反仲裁庭审纪律将被“请出”仲裁庭 规定仲裁参加人违反仲裁庭纪律,如庭审期间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录音、录像、摄影;对仲裁工作人员和其他仲裁参加人侮辱、诽谤等,仲裁庭可以责令其退出庭审。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被责令退出仲裁庭的,可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等权利。对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威胁恐吓、破坏公共秩序、侮辱诽谤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等行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规定建立仲裁和劳动监察衔接制度,仲裁机构发现涉案单位存在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如拖欠涉案当事人之外的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在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存在劳动违法情形的,可以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文/ 25小时网 吴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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