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但还是有人为了蝇头小利,捡芝麻丢西瓜。重庆市渝北区就有一家居商以身试法,私自变更价值近百万元家居的天然木料为人工合成材料,欺骗消费者。 2014年10月16日,张军夫妇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工程设计人为设计师马某。 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间,张军夫妇在渝北区某家居商场的家居店与经营者王某签订《定/销货单》若干份,约定购买家居事宜,明确门木料为美国红橡;红橡原木衣柜门,红橡实木贴皮柜体板,所有衣柜背板为香樟木;原木护墙板(北美红橡)、门框线单面(北美红橡贴面)、实木滑门(北美红橡贴面);材质假一赔十,价格为95万元。 2015年5月5日,张军在家居店提供的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上签注:以马某设计为准。 2015年6月7日,马某的助手小廖在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整体家居报价明细表上签字。然而,小廖签字的相关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和整体家居报价明细表载明的定制家居材质,与前述《定/销货单》约定的材质并不一致。 此后,洪某承接了王某经营的家居店。洪某认为小廖系马某的助手,其签字行为代表张军夫妇,但张军夫妇予以否认。 在产品安装过程中,张军夫妇发现定制产品出现起层、翘壳、色差过大等问题。经检测,涉案产品门框线条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衣柜柜体板的基材不是实木,贴皮不是红橡木皮;衣柜背板不是香樟木料原木;衣柜抽屉贴皮不是红橡木皮;护墙板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此时,家居商洪某已收取货款为70万元。 张军夫妇认为洪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洪某返还货款70万元,赔偿285万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洪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退还张军夫妇已付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一审宣判后,洪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对此案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木改为合成木价格不变必有诈 以案释法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家庭装修中,材质是保证装修质量的基础。一般情况下,业主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材质进行选择,更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已经确定的材质进行更换。 在张军对马某授权前后,张军夫妇均提出了明确的材质要求,二人对马某的授权仅为设计,并不包括对材质的确认,且并未授权小廖,因此小廖的签字不能代表张军夫妇对材质进行了变更。 另一方面,洪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有何正当理由变更原约定的商品材质,从而形成小廖签字的报价明细表上的材质大多由原约定的天然木材变更为人工合成材料,众所周知二者在市场上存在价差,而明细表上对原约定的95万元总价款并未进行变更,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认定洪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 重庆市一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贾科表示,在大额消费类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涉案商家的不法行为以欺诈为主,由于大额消费所涉产品的生产制作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消费者仅以产品外观很难辨别产品质量,因此部分商家在销售此类产品时,隐瞒产品真实情况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而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大额商品在生产技术上的专业性,消费者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需要借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法官提醒,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审查销售者的销售和经营资格,向销售者详细了解产品情况,在签订合同时注意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条款。注意保留商家对产品的宣传介绍、收/送货凭单、定/销货单、支付货款凭证、转账明细单、产品说明书等证据。当消费者希望通过鉴定评估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并且在该机构的鉴定评估范围内委托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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