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小时网讯 6月15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嫌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柳某、罗某被判拘役三个月。 小编在庭后了解到,从今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顺德辖区所有公共水域禁止除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而被告人柳某、罗某却从3月份开始驾驶一只机动木船行驶至乐从镇沙滘村沙滘大涌一带水域,在该水域多次使用一台自制的电鱼机、鱼笼等工具进行电鱼、捕鱼。 3月21日6时许,民警在上述水域抓获被告人柳某、罗某,在船只上起获净重115.5公斤的杂鱼及作案工具蓄电池、鱼网兜等。经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鉴定,上述电鱼机、鱼笼属于禁用工具。2017年3月沙滘大涌属于禁渔期禁渔水域范围。 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万选才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柳某、罗某的行为严重破坏水产资源,令该水域的鱼类繁殖收到极大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基于被告人柳某、罗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拘役三个月。 顺德法院万选才院长在接受采访时强调,“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市民要有环保意识和规则意识。在法律明文禁止下,公众不要做违法行为。” 被告人柳某、罗某在判决时也颇有悔意,“再也不做违法的事情了,其实我们有发现捕鱼时很多都是小鱼,但是想着没人管就没放在心上。以后再也不敢了!” 据统计,从2016年1月至今,顺德人民法院宣判非法捕捞水产罪案件共19件43人。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你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图 25小时网陈丽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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