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二手房交易经历的市民可能都知道,交易过程中买主和卖主基本都会约定在房产过户后,原业主的户口如果落户在所交易房产地址,需要及时迁出。在顺德北滘,就出现一例卖房后原业主拖着不办理迁移户口的情况并为此闹上了法庭。根据顺德区法院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未及时迁出户口的原业主被判需支付违约金。 原告:原业主拒绝迁户耽误孩子上学 这起案件的原告、房屋的现任业主朱先生称,2013年10月12日,他与被告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房屋,被告须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该物业的户口迁出,如违约,将赔偿原告违约金2万元,如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继续追讨。 在双方的约定到期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仍拒绝将该物业的户口迁出,朱先生认为,被告此举给自己在小孩上学、工作、生活等方面带来损失,故要求被告按该物业市场价2000元/月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 被告:关键合同条款系原告自己添加 在质证环节,双方的争议在于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17条约定,被告必须要在2015年1月31日之前将其户口迁出涉案房产,但被告因为其自身的原因,经原告多次催促仍然拒不迁出。 被告质证认为,对该合同的第17条第三款不予确认,因为这一点是原告自行添加上去的,而原告在明知被告丢失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增加了第三款,无理要求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被告方已经将北滘的户口注销,被告儿子的户口也已经迁出。原告应当就我方的违约进行举证,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 被告需支付违约金 顺德法院提出,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17条第三款有异议,认为属原告自行添加。经审查,本合同一式三份,原、被告各自掌管一份,法院曾去中介方调取双方留存的合同,但发现该服务部已不在原来的地方经营,不知去处,无法调取中介方保管的合同进行核对。故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法院提到,按合同的约定,卖方必须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户口迁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被告本人户口已于2013年9月24日被公安部门注销,但其儿子的户口迁移时间不明。该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已违反了合同约定,且该违约行为影响到原告夫妻生活及子女上学等方面,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20000元违约金的责任。 不过,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0000元的请求,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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