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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立遗嘱:是分开订立,还是共同订立?

2017-9-6 11:46|原作者: 珠江时报

  案情简介

  家住佛山市某镇的张老伯现年75岁,老伴73岁。

  张老伯与老伴育有二女一子,儿子小张排行老三。两个女儿成家后,二老一直与儿子合住,一家人和和睦睦关系融洽。儿媳小李将公公婆婆视若亲爹亲娘,长期照顾二老的生活起居,孝顺有加。

  张老伯与老伴毕其一生所得,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四层高的农家小院,产权登记在张老伯的名下,虽是农村房屋,但临近街区,交通方便,环境很好,恰似宜人宜居小别墅。

  张老伯考虑自己与老伴年事已高,为防子女日后因继承发生争执,打算与老伴共同订立一份遗嘱,拟去世之后,房屋由儿子小张一人继承。

  ◎点评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孔令文

  近几年来,随着财富传承话题的广泛热议,各种因离婚或继承而引发的财富争夺案件相继出现,以及中华遗嘱库自2013年成立以来一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幸福留言”公益宣讲活动进一步深入人心,老百姓逐渐认识到遗嘱在家庭财富传承中的重要性。

  实践中,夫妻一般分别单独订立遗嘱,亦有夫妻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理论上将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称为共同遗嘱。

  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规定,但司法部2000年颁布实施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由此可见,司法部不提倡共同遗嘱。但是,并未有法律明确禁止两个或以上人员订立共同遗嘱。只是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但在实务中,共同遗嘱往往会引发很多纠纷与矛盾。一是共同遗嘱何时生效的问题。《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过,若是分开订立遗嘱,每个遗嘱都是相对独立的,此时,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起发生效力。但在共同遗嘱中,由于存在多个立遗嘱人,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只要其中一个立遗嘱人去世共同遗嘱就生效,还是需要所有立遗嘱人全部死亡该共同遗嘱才生效?

  二是共同遗嘱如何变更、撤销的问题。《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若是分开订立遗嘱,每个遗嘱都是相对独立的,此时,任何一个立遗嘱人均可在其死亡之前自由撤销或变更其遗嘱。但在共同遗嘱中,由于存在多个立遗嘱人,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撤销或变更遗嘱的内容。

  有鉴于此,建议夫妻立遗嘱,最好分开订立,不要共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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