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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未验收就投用 最高罚 300万

2017-9-14 09:06|原作者: 珠江时报

  记者昨日从区环保部门获悉,今日起,南海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10月1日起,由建设单位自主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区环保部门提醒,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最高罚300万。

  据悉,《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也就是说,今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将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

  区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为做好工作衔接,南海区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截止收件日期为9月13日,自今日起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过渡期间,对于南海区内已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现可对应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向区环保局或镇(街道)环保办登记。

  区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虽然环保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到,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可留意南海区环境保护局网站、微信、微博的相关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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