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买了个车位,不料爱车“有家归不得”,因物管公司只允许一个车位停一辆车。为此,骆先生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护其车位的停车权与出入权。昨日,禅城法院公布,该院审理后认定骆先生在一个车位停放两辆车占用小区其他公共部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驳回了骆先生的诉求。 ■事件一车位停俩车遭物管制止 2008年6月28日,家住佛山某小区的骆先生向开发商购买了一个小区地下车位。“买时就看中这里可以停两辆车,该车位当时售价12.3万元,由于空间较大,比同时期车位售价高出了3万元,购买时开发商允许我停放两辆小车。”骆先生说。 车位交付使用后,骆先生一直停放两辆车,开发商与物管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然而到了最近,物管公司却提出了异议,不允许骆先生再停放两辆小车。骆先生认为,自己停放两辆小车,既不影响道路交通,又无妨碍别人出行,此前物管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于是,他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消除妨碍,保护其地下车位的车辆停放权与出入权。 对于骆先生的说法,物管公司并不认同。物管公司表示,骆先生购买的产权车位只有一个,其要求停放两辆车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小区管理规定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停放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小区公共部分,而骆先生停放两辆车的行为必然会占用小区其他公共部分,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 ■判决停车不得占用公共部分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骆先生作为产权车位所有人,是否能够在其车位上停放两辆车。经查,骆先生产权证记载的车位套内面积为12.5平方米,其占有、使用该车位的范围应该以车位套内面积为限,该车位产权套内面积与其他车位并无区别,不能推定该车位属于停放两辆汽车的车位。同时,骆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开发商口头承诺其可以停放两辆车,即使骆先生曾以停放两辆车的形式长期使用了该车位,也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就停放两辆车形成协议。 法院还指出,骆先生在一个车位停放两辆车的行为,占用小区其他公共部分,并未得到其他业主的共同授权,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故物管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管理合约对骆先生的车辆进行管理,并不属于妨碍骆先生车位产权的行为,故不需予以排除妨碍。最终,禅城法院依法驳回骆先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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