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业酒店未按规定对住客进行身份查验,登记住客信息,竟然成为犯罪嫌疑人窝点。日前,佛山禅城一家知名连锁酒店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规定,被禅城公安依法处以罚款10万元,成为禅城区首张“反恐罚单”。 据了解,今年10月下旬,禅城公安打掉一个在广东东莞、佛山等地流窜盗窃商场衣物的犯罪团伙,在禅城某连锁酒店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并在酒店房间中查获被盗衣物300多件。随后,禅城公安对嫌疑人租住的酒店展开倒查,发现4名犯罪嫌疑人10月18日入住该酒店,于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此期间,该连锁酒店仅为其中1人办理了入住登记手续,其余3人则均未如实登记办理。此前,该酒店曾于2017年6月因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责令整改后,仍然存在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 12月11日,禅城公安公布了处罚情况。根据案件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酒店管理公司罚款10万元,并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马某和蒋某分别罚款1千元和200元。据悉,这是《反恐法》实施以来,禅城公安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我们希望通过严格管理和执法,让所有的重点单位能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主体责任,管好自己的门、自己的人。”禅城公安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禅城公安全面开展了对辖区旅馆业单位的检查,特别是针对连锁酒店、中小旅馆、酒店式公寓等实体经营场所,多次开展日常检查、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旅客入住实名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确保了全区社会治安和谐稳定。 《反恐法》相关法律链接: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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