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网站日前发布公告,就《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实施意见》提到,位于产业发展保护区范围内,通过自行改造进行的拆除重建类工业提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20亩以上的,以竣工验收建筑面积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通过整体改貌、局部改建等方式进行的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改建工程总造价达到2000万元的,对投资者按改建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投资者于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实施意见》鼓励用地单位自愿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鼓励建设连片改造示范区,以及鼓励市场参与“微更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规及地块开发细则时应综合考虑通过建设容量转移、容积率奖励、用地置换等方式鼓励用地单位自愿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 各区政府应积极推进连片改造,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注重产业的注入;同时应启动辖区内连片改造示范区建设,示范区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300亩;对示范区在土规调整、用地手续完善予以优先,在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容积率等核心指标上予以倾斜。通过参与租金增值收益分成,探索历史建筑使用权出售或出租等多种方式,鼓励市场参与“微更新”,改善老城区环境,加强历史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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