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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为历史遗留宅基地谋“出路”

2018-6-28 09:18|原作者: 珠江时报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补办手续?宅基地超标需要缴纳多少超标使用费?哪些情形不能补办手续?

  记者昨日从南海区国土部门了解到,《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正式印发。为2018年2月26日及之前建成的房屋、未办理手续的农村宅基地,分“历史建成”、“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三类提供完善手续指引,并对宅基地的面积、宅基地超标使用费及违建处罚金制定相应标准。

  以“一户一宅、面积合规”原则分三类处置

  《细则》所称的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2018年2月26日之前(含26日)已建成房屋,但因历史原因还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并且在2017年变更调查数据成果中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历史建成,指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第二类是未批先建,指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第三类是批少用多,即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只办理部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细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态度,遵循“一户一宅、面积合规”的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其中,“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可以按房屋实际用地面积确定宅基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未批先建”的宅基地,并且实际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按合规面积确定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超占面积的要在补发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记事栏备注,内容包括实际用地面积、超占面积、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金额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内容须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

  “批少用多”的宅基地,大体与“未批先建”类相同,不过如果原批准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原批准面积确定登记。

  超150㎡的“批少用多”和“未批先建”两类都不受理

  《细则》对三类历史遗留问题宅基地的处置方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于“历史建成”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过,对于申请人在房屋建成时间未满18周岁的(属继承和遗赠的除外),或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或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或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以上任何一个情形,都不能办理“历史建成”宅基地的确权。

  对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申请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都不予受理,比如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或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街道)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或无法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而对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在完善手续时,有以下任何一个情形,都不予受理。比如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不属于申请地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将宅基地改为经营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或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等。

  超标使用费最高2000元/平方米

  《细则》还规定了农村宅基地违建处罚金标准和超标使用费标准,申请人须按要求在宅基地超标使用费缴纳单和《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开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缴纳。

  其中,对于未进行报建的违法建筑,在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时,需要缴纳违建处罚金。房屋实际用地面积不到80平方米(含),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核算,按10元/平方米标准计收;房屋实际用地面积超过80平方米不到150平方米(含)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核算,按50元/平方米标准计收。

  属于“未批先建”实际用地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土地,以及属于“批少用多”实际用地面积超过80平方米且超过原批准面积的土地,必须向所在村(居)委会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

  目前,各镇街宅基地超标使用费标准已出炉,《细则》根据超标面积,分为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三个范围,超标使用费分为三个梯度。比如超过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面积范围的,桂城、大沥缴纳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里水和狮山镇原属于罗村街道部分的缴纳标准为800元,其他镇街为600元。其中,最高的超过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面积范围的,桂城、大沥缴纳标准为2000元/平方米。

  《细则》明确了宅基地超标使用费全额缴入村(居)委会土地专户银行存款专用账户,并明确了超标使用费的使用范畴,由村(居)委会支配,专门用于村容村貌整治、文明村建设、社会治安、公共服务、公共设施配套等。

  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分类处置细则

  解读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三类

  1

  历史建成 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

  2

  未批先建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3

  批少用多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只办理部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宅基地补办手续指引

  第一步申请

  填表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历史建成”类,申请人填写《南海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查表(历史建成)》;

  ●“未批先建”类,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补办用地手续及报建手续申请审批表(未批先建)》和《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违法建设调查表》;

  ●“批多用少”类,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补办用地手续及报建手续申请审批表(批少用多)》和《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违法建设调查表》。

  第二步初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村(居)委会。

  第三步复审

  村(居)委会复审,复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

  第四步联审

  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城乡统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的需水利部门一并联审。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步公示

  联审通过后,由镇(街道)国土部门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按照登记程序发布确权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无异议证明。

  第六步“历史建成”类:确权。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同意确权意见。

  “未批先建”类:缴费、批准。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缴纳违建处罚金和宅基地超标使用费。之后由村(居)委会凭缴费单据统一分批次上报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批少建多”类:缴费、批准。

  与“未批先建”类相同,不过同时要在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附记栏加盖“已核发新的用地许可证和规划施工验收备案表,请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印章。

  第七步办证

  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土地)登记。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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