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牡丹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2日,该院执行二庭执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与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了房产位置、面积、价格等。合同签订后,刘某某交付100万,并约定了交房时间,交付房屋时,刘某某将房款结清,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到合同约定交付日期,由于公摊面积、交房条件等原因,该商品房未交付成功。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双方约定的商品房分四部分分别卖给了四位第三人。四位第三人均已办理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确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四位第三人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遂判决:刘某某与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将房屋交付刘某某,刘某某在交付房屋时,付清剩余房款。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交付房屋之日的90天内,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刘某某办理产权登记。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刘某某已交房款100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违约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法院判决后,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刘某某遂向牡丹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分别两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经调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前将应交付的房屋(包含应交付给刘某某的房屋)转租给周某、高某某,以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被执行人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牡丹区法院以被执行人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摄于法律的威严,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判决。 2日上午,牡丹区人民法院再次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字捺印,该案件顺利执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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