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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公租房申请方式有变!

2018-11-22 10:41|原作者: 佛山新闻网

  据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消息,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定于2018年11月22日起,禅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由居委会调整到户籍所属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申请时间及地址

  申请时间:工作日受理。

  申请地址:户籍所属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为0757-88881200。

  1.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祖庙行政服务中心1层。

  2.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3.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行政服务中心。

  4.张槎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二楼(银天大酒店斜对面)。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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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人申请。申请人即为本人,具有禅城区户籍,须为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丧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

  (2)2人或以上申请。申请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禅城区户籍人员,共同申请人须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如果共同申请人中有非佛山市户籍的,需在本市居住。

  (3)申请对象的户籍在村委会的,须属于外市迁入,并在本市范围内未享受宅基地及股份分红(申请对象户籍在村委会且不属于外市迁入的,该家庭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应履行代为参与抽签选房、代为参与配租、代为缴纳租金等责任。

  注明: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为60㎡以下。

  (二)申请对象收入和资产条件

  (1)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已领取退休金对象或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放宽到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2)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1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

  (3)拥有非住宅(商铺、写字楼、汽车库、汽车位等)建筑面积合计超过30㎡的家庭,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不能申请。

  (4)拥有公司(企业)或为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的,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个体户除外)。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转移或注销工商登记的仍按照拥有公司(企业)审核。

  (5)拥有合计2辆以上汽车的,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转移或注销车辆的仍按照拥有车辆审核。

  (三)申请对象住房条件

  (1)在本市拥有私房或租住保障房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2)在本市,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在本市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4)申请人(含30周岁以上单身人士)与子女(父母)同户籍或同住的,如子女(父母)拥有私房(含租住公有住房),且人均住房(不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5)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的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房产仍需计入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

  (6)房屋被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属他人的或因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及住房属危房的,该房屋面积不纳入计算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

  (7)因析产、拍卖、征收等已获得货币补偿所得的,所得应纳入资产计算。

  (8)因重大疾病、伤残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转移或征收房产的(房屋转变成货币的),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纳入计算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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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收原件1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申请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提供整本户口簿复印件,集体户籍除外)1份。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主要包括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明细或银行卡流水账单(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或用人单位证明,存折明细或银行卡流水账单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用人单位证明收原件1份。

  *4.诚信承诺书或监护人承诺书,收原件1份。

  5.本市居住证,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市时需要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学生证或兵役登记证明,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户籍迁入的证明或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从佛山市外迁入村委会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在本市内宅基地分配及股份分红的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从佛山市外迁入村委会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婚姻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再婚的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离异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交结婚证及丧偶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抚养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有扶养关系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1.低保或特困家庭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2.优抚证,属优抚对象、烈士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提交,残疾人提交残疾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3.荣誉证明,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4.重大疾病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重大疾病的须提交二级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医生对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明确诊断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5.发票或价值评估报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车位、商铺等非住宅或汽车等资产的,提交购买发票或一年内的价值评估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6.房屋鉴定报告,拥有的住宅属危房的,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7.法院判决书,房屋被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属他人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8.征收合同,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9.资产凭证或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银行存款、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的,提交凭证或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0.上一年度公积金缴费存折或缴纳清单,有缴纳公积金的提供公积金缴费存折复印件1 份或缴纳清单原件1 份。

  21.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有固定工作的人提供原件1份。

  带“*”的为必须材料。其他材料根据《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填写情况如实提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带“*”的为必须材料。其他材料根据《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填写情况如实提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电话

  行政服务中心的咨询电话统一为:

  0757-88881200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0757-83939632

  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

  0757-82625665、0757-82626157、

  0757-82625662、0757-82625658

  南庄镇国土城建水务局:

  0757-85335223

  石湾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

  0757-83821355

  祖庙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

  0757-82165151

  张槎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

  0757-8258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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