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部门为养犬主管部门,严格管理区范围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只,养犬需登记应当交纳管理费……昨日下午,《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立法征求意见稿在佛山市政府网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历时一年完成 据了解,《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由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条例》分总则、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七章,总共有70条法规,近1万字。 事实上,早在2018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佛山市司法局(原市法制局,机构改后并入新的司法局,下统称司法局)与公安、城管、农业、卫生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调研组,先后赴南京、杭州、广州、深圳、珠海调研学习。2018年6月底,市司法局起草了调研报告。 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经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几经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4月4日起在佛山市政府网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城管为养犬主管部门 《条例》明确,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了公安、农业、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 其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处置流浪犬、指导建立养犬公约、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等活动;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饲养犬只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 同时,《条例》明确,建立由城管、公安、农业、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齐抓共管。并规定了镇(街道)政府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引导、督促文明养犬等。 严管区内每户限养一只 《条例》明确,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养犬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养犬严格管理区。 在养犬数量和种类方面,《条例》明确,严格管理区内个人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对烈性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管理费每只每年五百元 《条例》规定,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未经登记的,不得养犬。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只犬每年五百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识别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免缴养犬管理费。 另外,考虑到养犬人对饲养犬只的情感,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人性化理念,对于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数量的非禁养犬只,规定自本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但登记数量不得超过两只,且不得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犬吠扰民不改要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养犬行为规范、留检场所、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 其中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用犬绳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携带犬只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牌等7种规定。同时,明确了禁止外出情形,以及禁止进入的区域。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了违反该条例规定的10多种法律责任。其中,在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法律责任方面,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噪音扰民的法律责任方面,因饲养犬只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犬只伤人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15日召开听证会 为了深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促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提高立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定于今年5月15日9时至12时,在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4号西二楼会议室举行《条例》立法听证会。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请于2019年4月4日至4月12日申请报名,报名联系电话:0757-8336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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