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法院公布了两起利用“支付宝”转账实施盗窃的案例。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他人支付宝密码,两个月内盗窃四万元,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另一案件被告人韦某以借手机玩为由,暗中转账盗取朋友四万余元,被法院判决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一:偷听他人支付宝密码 2个月盗窃4万元 2018年4月1日至6月7日,李某在禅城区一间鱼粉店工作期间,从该店老板赵某与其妻子的对话中得知赵某微信钱包和支付宝的密码后,李某乘赵某不注意时偷偷将其指纹录入赵某的手机,并先后多次盗用赵某的手机将其支付宝及微信账户内共4万余元转到自己的账号内。 2018年6月7日李某的行为被赵某发现,李某向赵某退回人民币2万余元后逃跑。同年10月30日,李某在清远某酒店被抓获。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向被害人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以借手机玩为由 暗中转账盗窃财产 2018年7月8日至30日,韦某多次以借用手机来玩为由,向马某取得手机后(韦某此前得知手机密码,其后又在手机中录入自己的指纹以实现支付宝操作),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用手机中支付宝帐户的借款及消费套现等方式,先后盗取其手机的支付宝帐户内的共4万余元。破案后,被盗资金无法追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最终,综合考虑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判决,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马某的财产损失由韦某依法予以退赔。 宣判后,韦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韦某称,她是经马某同意后才在手机上录入指纹,并没有更改任何密码和资料。虽然她与马某除该案外另有借款协议,但案发前已还款2.5万元,且已与马某协商好先用于还盗窃的钱款。 法院审判 佛山中院查明,该案证据及双方的口供足以证实韦某是在未经过马某同意的情况下录入指纹实施盗窃行为; 其次,虽然韦某提出其已在案发前还款2.5万元给马某,但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韦某向马某还款的事实;且根据现有证据、马某的陈述及韦某的供述均证实在盗窃前韦某已向马某借款,即使存在2.5万元的还款也无法认定其有退赃的行为,被盗的款项仍未追回。 因此,佛山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广大市民,这两起案件都是手机、支付宝密码泄露所致。现在不少手机APP都能使用指纹进行快捷支付,这在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可能为不法分子犯罪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各位市民要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及其他财物,谨防支付密码泄露,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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