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佛山某公司的会计练某接到一个诈骗电话。在轻信诈骗分子虚构的犯罪事实后,练某按照诈骗分子要求,泄露公司的账户和密码,导致公司损失262万元。事后,有1720527.71元被追回。法院一审判决,练某赔偿相关损失219235.69元以及利息。随后,练某提起上诉。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并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诈骗电话 员工泄露公司账户密码 判决书显示,练某接到所谓快递公司电话,称她的一份寄往国外的快递被扣留。当练某否认有寄出快递后,电话被转接到所谓的报案中心。在电话那头,所谓报案中心的“队长”表示,练某已经牵涉到一个重大案件需协助调查。起初练某并不相信诈骗分子所说的快递一事。当电话被转接到所谓的报案中心后。一自称为队长的人说出练某的身份证号码,并称其在上海某银行开立账户,里面有258万存款属于犯罪,已被冻结。尽管并没有在该银行开过户,但从对方说出她的身份证号码那一刻起,练某开始慢慢地相信诈骗分子的话。 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练某在透露自己的账户信息后,还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了公司账户的KEY(密匙)。随后,练某根据诈骗分子的指令操作,泄露公司的账户密码,导致公司损失262万元。事后,有1720527.71元被追回。回到办公室后的练某发现被骗,且公司已经报警。 判决:员工赔偿近22万元及相关利息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练某进行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练某作为在该公司任职多年的会计,应当知悉并遵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网银银行(U盾)的保管及使用制度,且其应具备比常人更强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练某在接听陌生人电话后轻信他人虚构的相关事实,并从公司的保险柜将其掌管的复核KEY(密匙)取出,及找其他理由取得作单KEY及审批KEY。随后,练某依据诈骗分子的指令进入相关网站,插入网银KEY,输入公司账户及密码。练某的上述行为使得公司银行账户及密码被泄露,致使公司银行账户中的262万元被转出,造成了公司经济损失。练某对公司的该损失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练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19235.6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5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公司。随后,练某提起上诉。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并宣判: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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