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店铺因占道堆放包裹、杂物,经巡查发现后于2018年9月被石湾城管执法部门立案处罚1千元,且罚单一直拖欠至今未缴纳。对此,石湾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该店铺经营者缴纳罚款2千元。 据了解,该店铺长期在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华远东路某小区楼下占用骑楼过道堆放包裹、箱子、杂物等物品,影响行人通行,对于城管执法人员的反复多次劝说教育,该店铺经营者却置若寡闻。依然我行我素。对此,执法人员依法向其开具法律文书,并进入立案处罚程序。随后,石湾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于2018年9月依法向该店铺作出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因该店铺经营者逾期未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则依法向其出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其收到《催告书》10日内缴纳罚款1千元和加处罚款1千元,最终该店铺缴纳罚款金额2000元。 经由此事,执法人员提醒店铺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法律知多D: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25小时网谭婷婷 通讯员/梁世强、陈善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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