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小时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禅城区城市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良好运行,促进禅城区城市照明事业发展,结合区内实际,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拟定了《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透明度,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禅城区行政辖区内城市道路(含内街巷、开放型小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公共绿地、人行天桥、地下隧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此外,办法还对禅城区辖内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权责进行了划分: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全区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照明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财政、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保护、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及供电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区城市照明工作。 佛山市禅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石湾镇街道、张槎街道及祖庙街道范围内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管理范围内公共性质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南庄镇政府。为南庄镇辖内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南庄镇范围内公共性质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由财政投资,各镇(街道)、各部门实施的各类工程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在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前,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商业体、收费场所、住宅小区等场所配置的其他各类城市照明设施,根据“产权归谁、责任归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新建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天桥、地下通道及水利类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功能照明的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城市道路、公园、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发展商在住宅小区周边配建的开放性道路,应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功能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督促城市照明维护管养单位做好巡查、更换、修复破损、排障等工作,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9%,清洁完好率不低于98%。 办法规定,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抗取土、兴建建(构)筑物、悬挂物品、搭设通讯线路、设置广告、粘贴纸张、利用路灯灯杆牵引作业以及进行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城市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等。 公众可在2019年8月12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 http://www.chancheng.gov.cn/)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7号105室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照明科(邮政编码:52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scchcj@126.com。 四、通过电话联系方式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757)83032821;联系人:李先生。 编辑/25小时网谭婷婷 通讯员/孔燕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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