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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单位延期缴纳社保,会有什么影响?

2020-3-11 15:33|原作者: 佛山12345

  不少人会好奇,疫情期间单位延期缴纳社保,对自身有什么影响?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医疗保险篇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下,为帮助企业共度难关,佛山市医疗保障局精准施策,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通知的通知》《佛山市医疗保障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疫情期间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不受影响,同舟共济抗击疫情。

  允许企业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含生育)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允许延缴达账,不影响补缴对应期间的待遇保障和权益。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达账的,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年度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受影响,医保待遇结算不受影响。

  允许符合中途参保的延期办理,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可追溯。在疫情期间符合中途参保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缴费达账后,住院(含家床)、门特门慢、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的待遇可追溯至符合参保条件次月起(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

  允许医保业务补办,不影响医保待遇。疫情期间,参保人或参保单位未按时办理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补办,报销时限起点调整为疫情结束之日。

  养老保险篇

  国家在制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时,不仅要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对职工个人权益的保障,明确规定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不减损个人权益,在疫情期间参保人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受到影响。

  企业养老保险方面,在延期缴纳社保费期间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期缴费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待遇,待延期缴费补缴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延期缴费期间,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费。

  失业保险篇

  失业保险方面,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期缴费时间视同为缴费月数。

  工伤保险篇

  工伤保险方面,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受疫情影响按规定减免或者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延缴或减免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正常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篇

  疫情期间,延迟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参保人,其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按如下规定享受:

  一、先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2019年12月已缴费达帐且在延缴期(2020年1月起至疫情解除结束当月)未办理停保减员的参保人员,可继续正常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医保个账除外),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结算业务不受影响。

  二、医保个账暂停发放。参加基本医保二档的企业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延缴期间暂停发放,待企业补缴医保费后再由社保部门按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发。

  三、医保费补缴与疫情后的待遇。企业须按规定在疫情解除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从疫情解除的次月起计算,下同),完成延缴期欠缴医保费的补缴达账,否则将作相应处理;疫情解除后的次月起,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如期申报缴纳医保费,缴费达帐后单位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四、相关约束。企业在疫情解除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未按时足额补缴医保费的,将被依法追缴所欠保费;企业参保人员在延缴期的欠费月份内已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保部门予以追回。

  五、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及办理退休延后缴费的不能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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