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针对个人信息被买卖的乱象,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不得泄露、买卖所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此次审议是三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介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天河区人大常委会等认为,二审稿中对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的规定不全面。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和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出租人、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和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以及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义务。 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关规定,其中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实践中,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出售房屋租赁当事人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行为,给公众造成困扰,我国法律对买卖个人信息等已有相关规定。有常委会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管理规定中增加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些意见。 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泄露、买卖所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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