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发展日新月异,一栋栋高楼拔地而起,建筑垃圾随之增多,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但影响城市生态环境,还会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最近,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一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案件分别处以3000元、200元的行政处罚。 最近,荷城街道办事处接到群众投诉,有车辆在石演村一处荒塘倾倒泥浆状的淤泥,淤泥发出阵阵恶臭,严重影响周边住户的日常生活,市民反馈的问题很快被移交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局迅速成立专案组专职调查处理该案件。 接收案件后,专案组综合施策,一方面加强与荷城街道办事处的沟通协调,根据市民反馈信息深入现场核查,蹲点抓现行;另一方面前往公安指挥中心及周边查看监控,并向交警大队查询确认车主信息,最终锁定涉案车辆及涉案人员。 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受访者供图) 经查,涉案人员谭某于2019年向荷城街道一间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租赁位于石演村一处地块。今年1月7日~1月13日期间,有两辆粤H牌车辆未经批准擅自在租赁地块上倾倒建筑垃圾。但谭某与企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显示,租赁的土地属于农用种植地,只能开展无污染、合法的农业项目,不能用作其他用途,该地块本身并不具备消纳资质。 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证据,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谭某、两辆粤H牌车辆的车主进行立案处理,并对涉事车辆先行登记保存,同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谭某处以3000元罚款;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两辆粤H车牌的车主分别处以200元罚款。目前,上述涉案人员均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区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阶段,部门将继续扎实开展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查处工作,加强常态化管理,加大查处的力度,严管严罚,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与此同时,区城管执法局将加强与环保、交通、公安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严厉打击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高压态势,遏制建筑垃圾违规倾倒的乱象。 条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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