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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宠物狗只存活了四天,铲屎官应该如何维权?

2022-3-23 15:16|原作者: 南海法院

对于喜爱宠物的人来说
一只宠物绝不是普通动物那么简单
它们对于宠物主人更是像是一种牵挂
互相依赖,互相陪伴
宠物的离世是很难让人接受的
刚买的宠物没过几天就死掉了
在精神上已经备受打击的铲屎官
在财产损失上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在网上联系了一个宠物的卖家,经过咨询沟通,决定上门购买一只香槟色贵宾犬,在工作人员电话指引下去到卖家提供的地址“盛源商行”,最终花费了2080元购买了宠物狗,另花费了860元购买了工作人员推荐的宠物狗粮。
  由于王某没有养狗经验,在看狗的过程中,发现狗有吐水现象,工作人员告知是喝水太多的原因后,并未深究。将狗带回家后,发现狗狗身体还是存在异常。王某马上咨询卖家,但未得到回复。第二天王某联系到售后,按照售后给的地址“某某庄”,因王某无换购意愿,于是售后提议将寄养在“某某庄”,调养好了再带回去,并开了寄养收据。3日后,王某询问狗狗状态,工作人员称狗已经死亡。
  宠物狗从买狗到狗死亡只有4天,原告联系卖家和售后,都是只能换狗,不能退。原告也联系了12315调解,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南海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宠物狗与狗粮费用共计2940元。

  法院判决
  经审查,南海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依法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某宠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080元予王某;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被告出具收据所载内容反映,被告承诺出售的犬只半年内健康,现案涉犬只在交付后不久即出现身体异常,且被告称犬只已死亡,可见案涉犬只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重大瑕疵,原告主张退还货款2080元,理据充分。原告另主张被告退还购买狗粮的费用860元,因无证据表明原告购买的狗粮仅能用于案涉犬只,原告亦未举证狗粮存在质量瑕疵或其他依法应当退货的情形,原告该项主张理据不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通讯员:陈亚男
编辑:谷雨
审校: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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