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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城管整治垃圾乱象,处罚不避“自己人”

2022-4-27 18:57|原作者: 禅城城管

 禅城城管在严打生活垃圾偷倒乱象之际,竟然还有人顶风作风,而且还是“自己人”?

  近日,一名身穿石湾环卫工作服装的人员在石湾镇街道某一垃圾站旁倾倒、堆放泡沫等城市生活垃圾,被巡查的执法人员抓个正着。城管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将运输工具先行登记保存。经询问,该环卫工人为负责石湾镇街道辖区的某环卫保洁公司聘请的人员,其为图一时便利,把保洁后的垃圾倾倒在垃圾站旁。禅城城管对此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偷倒垃圾的占地面积为1.5立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加上对当事人偷倒垃圾的清理费用,禅城城管对违法当事人所属的广东路通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处以27500元的罚款。



  另一边,禅城城管以自检自查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错峰守点执法行动时发现,祖庙片区部分路段经常出现一大堆的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收运,形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黑点。经禅城城管调查取证,负责祖庙街道辖区的某环卫保洁公司确实存在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情况。该标段公司已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禅城城管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处以10000元罚款。

  禅城城管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禅城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禅城环境,是每位市民应义不容辞的责任。无论是生活垃圾还是建筑垃圾,市民都要按照规定处理,不能随意倾倒,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禅城城管也将持续做好偷倒各类垃圾行为的打击工作,严肃执法不手软,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

  法条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第一项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第一项   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赖翌晴
审校:翁旭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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